明知喝酒不能开车,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结果终酿车祸获刑。日前,兴义市一男子蒋某某醉驾致一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兴义市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零八个月,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1万元。
今年2月9日20时07分许,蒋某某在晚餐时好酒贪杯,醉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车辆驶至兴义市西南环线某路口时,一边打电话一边急速行驶,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蒋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蒋某某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零八个月,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1万元。
“我错了,对不起受害者!我保证从今以后我绝不再喝酒醉,绝不再犯……”庭审时,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表示将努力挣钱偿还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债务。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任莉
编辑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