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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申请被驳回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时间:2018-11-21  作者:杨学友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2016年3月1日,张某接受个体运输户蔡某聘用,从事货车运输工作。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因蔡某为联系客户揽活需要,被挂靠在宏发汽车运输公司(下称“宏发公司”)名下。2016年12月31日凌晨,张某驾驶货车送货途中,与在人行横道前等红灯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受伤,后不治身亡。

  事后,因轻型货车车主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张某妻子许某等四名法定继承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宏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该仲裁申请予以驳回。其后,张某等四人又申请仲裁,要求宏发公司按工伤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0余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以许某等四人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是因工死亡为由,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对此,许某等四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未经工伤认定无法确定职工的受伤性质,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确定职工伤残等级,进而无法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用人单位责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构成工伤为前提,四原告没有提供张某工伤认定依据,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属于行政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四原告可以依据该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取得张某死亡的工伤认定依据后,可依法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许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因工而伤的劳动者若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经职能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上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当然,作为受害人一方,在受聘用的工作中因工作而遭遇伤害,未能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确实有失公平。鉴于该案仲裁裁决已生效,对于受害人一方,目前的补救办法是依据《规定》第3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依据《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同时,在劳动仲裁早已生效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其重新处理。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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