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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检察为民"的生动诠释
时间:2023-06-25  作者:刘英旭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质量与效率的最优解:质上求快 □效率与效果的功能释放:快中有细 □公平与正义的切身感受:细中做实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应从三个方面切入:实体上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程序上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同时,公平正义要以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高质效”,既体现在“高”质量上,也体现在“高”效率上,还体现在“高”效果上,达到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实现“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把握三个关键环节。

  质量与效率的最优解:质上求快

  案件办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在法定期限内,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将案件办快办准,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内在统一。因此,尊重司法规律下的“质上求快”,不失为处理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最优解”。

  “质量高”是前提和基础。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时刻不能放松。精准认定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做到实体上的客观公正,既是对党和人民的检察事业负责,更是对检察人员自身的一种保护。在事实认定方面,刑事案件中,既要全面收集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又要通过提前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等方式,排除非法证据和合理怀疑,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坚持依法能动办案,用好调查核实权,主动收集书证、物证等各类证据,咨询专业意见,了解案件情况,为查明争议焦点、开展精准监督提供依据;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要坚持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做好诉前程序工作,对于“由谁管”“该怎么管”“损害多少”等主要事实,在形成诉前检察建议前,务必查证清楚。程序适用要保障公正,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作出决定,既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和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又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对方当事人、行政机关的意见,切实做到不偏不倚、全面考量。

  “效率高”要基于案件质量。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高效”包括对司法效率的明确要求。高效司法是人民的期盼。诉讼时间成本过高,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于公正的获得感就会打折扣。质量与效率是一对辩证关系,质量是前提、是基础,“快”要严格建立在“质”的基础上,效率必须服务和服从于质量。一味图快,而不考虑办案质量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必须坚决摒弃。

  用好诉讼经济原则。现代诉讼将诉讼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三大诉讼法的历次修改也凸显了这一要求。该原则要求在坚持依法办案前提下,通过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等方式,减少诉讼耗费,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一方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积极推进各类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提升效率的同时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监督事项的重要性及其影响,主动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效率与效果的功能释放:快中有细

  细节决定成败。公平正义不仅在于肉眼可见的“快”,也蕴于过程——浸润于每一个办案细节中,浸润于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中。既不能潦草了事,更不能久拖不决,必须坚持效果导向,追求极致、精益求精,以认真、诚恳、负责的态度审查案件、对待当事人,做检察办案的“大国工匠”。

  首先,做到精准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精准监督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题中之义,是检察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精”就是瞄准法律执行和实施中的短板,聚焦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中的弱项,精准发力、靶向施治,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争取双赢多赢共赢;“准”就是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司法行为规范,案件处理结果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坚持系统思维、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自觉运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和各类办案指引,建强专业化办案团队,用好现有检察官办案组,向大数据要生产力,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更好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做到精心办案。任何一件我们认为的“小案”都是群众心中“天大的事”,“小案”内含“大民生”,必须做到“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树牢精品意识,定期组织十佳公诉人、优秀办案团队和检察官、精品和典型案件、优秀法律文书、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评选活动,对优秀者在评优评先、干部使用中优先考虑,强化价值激励;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讲评、案件质量评查,对回访和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案件,结合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和《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强化追责问责。通过“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引导办案人员既做到实体上精准,又在法律文书、程序上杜绝问题和瑕疵;既案结事了,又通过释法说理、做群众工作,真正化解矛盾、实现人和政和;既办好案件,又善于发现和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问题;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注重通过典型案例引领法治风尚。

  再次,做到精细管理。案件办理的高质效,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检察管理和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精细管理首抓检察人员考核,用好已有成熟机制,健全完善全面、全员、全时考核评价机制,注重结果运用,严格奖优罚劣。精细管理重在规范建设,认真梳理现有制度规范,结合实际常态化做好制度规定的“立改废”工作,与时俱进调整完善、动态更新,确保长效常治。精细管理要在执行落实,发挥重点工作专班督导机制作用,健全“明责、履责、督责、问责”闭环落实机制,强化执行力建设,以落实成效彰显精细管理效能。

  公平与正义的切身感受:细中做实

  法律条文具有抽象性、普适性,检察案件则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群众感受更是主观的、多元变化的。公平正义既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追求,也源于当事人和公众的体验感知。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看得见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质公正,绝不能停留在办案检察官自身感知层面,必须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作为检验标准。因此,要注重阳光司法,加强检务公开,定期发布检察工作情况、业务数据、典型案例,开展“检察开放日”、送法普法等活动,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整体上的公正感知。对于一些疑难复杂以及当事人反复信访的案件,通过院领导包案、直接听取意见、公开听证等方式,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提升案件办理方式的公开度,以公开促公正。要注意回应社会弱势群体的诉求,注重通过司法救助、民事支持起诉、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方式,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在正确处理好案件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让案件当事各方直接理解并感受到公平正义。选好用好宣传好案例,通过案例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其次,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办案的终极目标。“依法办案”只是底线要求。在诉讼活动中,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单纯追求定罪量刑,必须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从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的进步,“常情常理”也会随之变化,因此只有适时准确把握公众认知,才能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如在正当防卫认定上,近年来,随着“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案的办理,特别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只有及时更新观念、转变理念,准确把握认定正当防卫的具体条件,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才能作出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可的判断,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再次,化解涉法涉检诉求是实现公正的有效途径。人民检察来自人民、根植人民,必须把人民立场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化解群众涉法涉检诉求。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加大惩治网络犯罪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依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罪案件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依法积极适用不起诉,加强不起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以“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为手段,以专项监督活动为载体,坚持“情同此心”“如我在诉”,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之事和“最恨最怨最烦”问题。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坚持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认真抓实公开听证工作,实质性化解讼争,把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不断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血肉联系。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融入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深化用好检察建议,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使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作者为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版面编辑:张宁]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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